
1. 在分割配偶共同财产时,应妥善照顾残疾人。
2.在处理住房问题时,残疾人应享有优先权。具体内容包括:
(1)在甲乙双方共有的房屋中,残疾人有要求增加分数的权利。
(2)共同租房的残疾人有优先受租权。
1)双方共同有的房屋,残疾人一方有权要求多分。
2)双方共同承租房屋的,残疾人一方有优先承租权。
3)残疾人结婚后居住在非残疾人一方的住房中、因离婚而无房屋居住的,非残疾人一方有条件的应当给予解决。
3.有经济困难的残疾人离婚时应给予经济上的帮助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四十二条:离婚时,如一方生活困难,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。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;协议不成时,由人民法院判决。
4. 残疾夫妇在决定子女的直系父母时,应考虑其中一位残疾父母的意愿。在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人时,可优先考虑有抚养能力且要求抚养子女的残疾人一方的意愿。前提是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不受重大影响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九条:离婚后配偶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;协议不成时,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,采取照顾儿童、妇女权益的原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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