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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方面的法律规定 婚姻家庭离婚律师咨询

2025-04-15 16:53 16
杨耕田律师 合同纠纷、欠款纠纷、刑事辩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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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方面的法律规定
 
《民法典》
 
第一千零四十三条【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】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,弘扬家庭美德,重视家庭文明建设。
 
夫妻应当互相忠实,互相尊重,互相关爱;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,互相帮助,维护平等、和睦、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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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千零四十二条【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】禁止包办、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。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。
 
禁止重婚。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。
 
禁止家庭暴力。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。
 
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方面的法律规定
 
第一千零七十九条【诉讼离婚】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,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。
 
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,应当进行调解;如果感情确已破裂,调解无效的,应当准予离婚。
 
有下列情形之一,调解无效的,应当准予离婚:
 
(一)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;
 
(二)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;
 
(三)有赌博、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;
 
(四)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;
 
(五)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。
 
一方被宣告失踪,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,应当准予离婚。
 
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,双方又分居满一年,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,应当准予离婚。
 
第一千零九十一条【离婚损害赔偿】有下列情形之一,导致离婚的,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:
 
(一)重婚;
 
(二)与他人同居;
 
(三)实施家庭暴力;
 
(四)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;
 
(五)有其他重大过错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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